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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生育給付,爸爸媽媽分別參加勞保、國保或農保,搞不清楚怎麼請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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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生育給付誰來領
請領資格
-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 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104年1月至111年12月為18,282元,112年1月起為19,761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為判斷標準---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
-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五、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 六、注意事項:
(一)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二)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三)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四)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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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條件:
【便當店、披薩店、早餐店、速食店、麵店、快餐店、牛排店、】
【小吃店、麵包店、烘焙坊、異國料理店】
電話:03-4925588、03-4925522
傳真:03-4014889
會址: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一高62K交流道下,麥當勞後面,近文化國小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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