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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發生事故,家屬一定忙的手忙腳亂!!!
但這件事就不用擔心嘍~
勞工死亡逾3年,遺屬未請領死者遺留的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會主動通知遺屬,不過避免因逾期而影響權益唷!
請領條件
- 一、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 二、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惟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剩餘金額。
- 三、請領人之相關規定如下:
- (一)、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二)、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
- (三)、遺囑指定請領人。
- (四)、遺囑指定請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前述遺囑指定請領人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勞工以遺囑指定非順位遺屬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請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之。
- (一)、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
- 四、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之養子女而言;祖父母係指內外祖父母。
- 五、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標準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無息核發請領人。
-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該保證收益之計算,係自勞工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 申請人有2人以上者,核發金額平均分配;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請領手續
- 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
- 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或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應包含非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 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應有詳細記事)
- 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 申請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並應檢具法定代理人之現住址戶口名簿影本。
※ 遺屬請領退休金,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可免附戶籍謄本
#勞退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自勞工保險局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photos/a.207736852589200/2438050529557810/?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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