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退保後生產能否請領生育給付?】
女性勞工於勞保加保期間懷孕,但在生產時已退出勞保,可
別擔心!如被保險人參加勞保的年資達一定日數,仍可向勞
※更多生育給付請領規定:https://ppt.cc/fKL8lx
一、 | 請領資格 | ||
1.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
2.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
3.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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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
※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 ||
二、 |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 ||
1.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
2. |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
三、 |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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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 ||
2. |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
3. |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 ||
(1) |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
(2) |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
(3) |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
4. |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 ||
※ | 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 ||
(1) |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 ||
(2) |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 ||
※ |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網路申請生育給付:透過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 | ||
※ | 被保險人如採前述2種申請方式,即無需再另行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 ||
四、 | 給付之核發 | ||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
五、 | 注意事項 | ||
1. |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2.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 ||
3. |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自勞動部https://www.facebook.com/mol.labor/photos/a.907646002626022/1935907599799852/?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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