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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如果不幸因 #職業災害 傷病導致死亡,勞保有提供職業災害死亡給付。這項給付內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所遺之配偶及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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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 |||
本人死亡給付 | |||
一、 | 喪葬津貼 |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 |||
二、 | 遺屬津貼 | ||
1. | 請領資格 |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選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40個月遺屬津貼,或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說明三)。 | |||
2. | 遺屬順序: | ||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 |||
三、 | 遺屬年金給付 | ||
1. |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 ||
2. | 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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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請領條件 | ||
(1) |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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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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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
(4) |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 ||
(5) |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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