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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

 

勞保生育給付、國保生育給付、農保生育給付,

 

三種社會福利保險的生育給付該怎麼領??

 

每當介紹到生育給付時,粉絲們常常詢問夫妻倆各有各的社會保險,到底誰才能申請生育給付呢?



這次小編就把夫妻各種投保的情形做個對照表,大家快來看看自己屬於哪種請領情況吧!



勞保生育給付簡介 https://lihi.cc/YCv2N

 

一、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注意事項
  1.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國保生育給付簡介 https://lihi.cc/CDDK4

 

 

  1.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2.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3.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簡介 https://lihi.cc/myuEB

 

 

※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流產】定義: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
二、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2.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3.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5.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六、 注意事項:
 
  1.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 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4. 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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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自勞工保險局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photos/a.207736852589200/2220192201343645/?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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