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

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本規定,訂定「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

勞工保險辦法」,以明確規範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之相關權利義務。

資料來源轉載至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VVDnyBj9vwg%3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typack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